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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采购评标纪律

发布时间:2018-10-02 作者: 点击次数:[]

华侨大学采购评标纪律

一、采购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各参与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法律、规章。
二、招标人及采购单位等工作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行为,构成违纪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接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和采购限价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情况的;
4.违反其他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招标人及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4.在中标供应商产生前,私下与评委或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向评委、采购主管部门、招标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6.违反其他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四、评委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人进行考评。严禁有下列情形发生: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
3.在考评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采购程序正常进行的;
4.对投标文件的考评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考评方法和标准进行考评的;
6.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等与考评有关的情况。
五、评委、采购单位代表及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后,应自觉中断与外界的联系,其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经关机后,交由工作人员保管。遇特殊情况时可在工作人员陪同下使用指定电话。
六、采购活动接受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特邀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监督小组有权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质疑。评标结果若有悖财务、审计、监察部门之规定的,监督小组有权否定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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