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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1 作者: 点击次数:[]

华侨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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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特别是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实施< 科教用品免税规定>< 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及《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13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仪器设备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使用学校资金的进口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与审核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使用单位应优先购置本国仪器设备,确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国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使用单位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六条 论证后应形成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申请表》(附件1);

(二)《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

()《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登记表》(附件4)。

第七条 物资采购中心在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前,应对上述材

料进行验证,未通过进口论证与审核的仪器设备不予执行采购。

第八条 论证与审核的程序参照《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138号)及《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1315号)执行。

第三章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

第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华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华大设〔20115号)》执行。对于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须完成采购程序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免税范围

(一)使用单位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仪器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所附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第十一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落实采购计划及经费来源,使用单位在提交采购申请之前,应仔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和20种不能减免仪器设备的通知,如所购仪器设备不能享受减免政策,应将缴纳的税款考虑在预算之内。

第十二条 外贸合同签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开证、付汇、报关、报检、提货等进口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外贸合同后,由实验设备处协助使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将预付进口仪器货款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第四章 免税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进口仪器设备免税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审批手续。办理仪器设备的免税手续之前,使用单位(或供货商)应按海关要求准备如下资料:

(一)仪器设备说明书,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仪器设备的清晰图片(包括:供货厂家要提供彩色仪器设备介绍资料)、详细工作原理、功能用途及应用范围。

(二)该仪器设备的用途,包括:科研项目名称或者教学课程名称及使用目的。

(三)该仪器设备放置场所,应详细注明泉州校区、厦门校区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是海关判定是否免税的重要依据,须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中标供应商向海关申报免税设备申请,如海关对申请免税设备的使用等问题有质疑或询问,使用单位有责任配合做好向海关解释和答疑工作。

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是否能免税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请使用单位另备关税和增值税款。

第五章 设备的提运、检验、验收与索赔(维修)

第十七条 供货商按照外贸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货物到达厦门或泉州海关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进口代理公司向海关提交征免税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报关文件办理货物清关、提运手续。

第十八条 设备的检验、验收与索赔(维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使用单位应配合厦门或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场查验。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设备,未经检验检疫局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货物到港后90天内,如果发现货物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使用单位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事宜。

(三)在设备保修期内,设备需要送出境外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设备维修申请及维修协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归档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应做好进口仪器设备档案资料收集,包括:论证报告、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申请表、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买卖合同,如有配件要添付配件清单、外贸合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及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按照《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类档案管理细则》(档案〔20132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要严格服从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局的检查。

(一)以学校名义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教学。

(二)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如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或不适用等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

(三)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海关监管事项

1.享受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从征免税证明发行日算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海关监管的期间内,使用单位不得变更产权关系,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搬迁到申报所指定安置地点以外的地点使用。不得将免税仪器设备擅自转让、不得用于公、私营利及对外创收的项目、不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如出租、调换、改装、报废等)。同时,也严禁将免税进口化学试剂或实验用材料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2.在监管期内如产权关系变更或使用用途变更;或搬迁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均应事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报海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或移动使用地点,以保证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始终在海关管理之下。

(四)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五年监管期内,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在每年1月份对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进行自查并填写《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设备管理科备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并接受海关督查。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是本单位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进口免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针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中有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缴罚税款,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取消该单位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免税仪器设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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