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招标与采购活动归口管理规定
(2024年5月29日制定 2024年第12次校党委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6月12日校长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学校采购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均应执行归口管理,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出租、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公开处置等经济活动。
(三)与师生教学生活相关的产品或公共服务供应商采购活动,主要是指大批量的教材、保险、军训服装等学生用品的组织代购,校园内充电桩、电瓶车、共享单车、共享文印、自动售卖机、共享洗衣机、食堂大宗物资等师生付费服务供应商的公开遴选活动。
(四)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负责审议学校关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决策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四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制度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需求审查、代理机构的遴选与委托、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合同审查与签章、合同履约监督等。
第五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论证、经费审核、项目技术性需求审查、项目实施监督、项目验收、报销审核、结算送审等。
第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市场调研、项目立项申请、采购需求编制、采购人代表选派、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确认、合同起草与签订、项目实施与管理、合同履行等。
第七条 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后方可启动招标与采购工作。凡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项目,实施前须经学校正式决策立项。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都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对外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项目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均必须归口实施招标与采购。以任何形式规避归口管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涉及学校合作办学、继续教育、科研合作、工会福利、教职工体检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华文学院、教育工会等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应授权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校内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辖下涉及学校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经公司内部决策后,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