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印章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侨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华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公布合同管理授权权限及合同印章使用部门的通知》要求,结合招采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采中心所有印章,包括“华侨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章”)、“华侨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采中心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条 招采中心印章管理遵循“专人保管、依规用印、责权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招采中心印章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依法依规使用,印章存放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应注意印章的保管与必要的日常维护,以确保印模字迹清晰;下班或临时离开岗位时应锁好印章。
第七条 值班期间的印章管理按照值班安排执行,值班人员应做好印章管理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因故不在岗(事假、产假、病假等)的,或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管理印章的,印章由招采中心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交接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保密要求,要随用随开锁,严防私用、盗用,以确保印章的安全。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招采中心负责人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公章使用应坚持“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使用公章必须经招采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登记、编号、用印。不符合印章使用程序的,不予办理。用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审批情况的一致性,未经审批的材料一律不得用印。
使用合同章时,须由采购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内容无误后在合同、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并提出用印申请,经招采中心经办人审核、登记、编号后,方可加盖合同章;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若确需使用合同章,须采购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用章申请,经招采中心审核同意后,方予办理合同章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每次用印前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记录用印详情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致何单位、经办人、用印数等。或将用印材料影印留存。
第十二条 盖章应端正、清晰,加盖在文件规定位置或落款处。加盖在落款处的,应加盖在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
第四章 用印范围
第十三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招采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通知、通告、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二)代表招采中心对外联系的介绍信;
(三)需证明的各种材料等公文;
(四)与招采中心业务相关的用印,包括代理委托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五)其他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应拒绝加盖公章:
(一)材料内容填写不全,或为空白文件、空白纸;
(二)材料上有修改内容而未签字确认的;
(三)材料字迹潦草、表述不清、内容有误的;
(四)材料未经审批或材料审批权限不符的;
(五)与学校或单位工作无关的文件;
(六)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
(七)其他不符合用印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合同章使用范围主要为由招采中心经办的采购项目合同或协议等。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或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应拒绝使用合同章:
(一)空白合同;
(二)未经审核的合同;
(三)在原文内容上有修改、变更的合同;
(四)超过约定份数的合同;
(五)不属于采购业务范畴的合同;
(六)其他不符合合同章使用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私刻本单位印章,或者伪造负责人签字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