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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作者: 点击次数:[]

    华侨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件

    设备〔20202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侨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华大设〔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学校科研采购“放管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科研采购权限,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

    (一)“科研采购”适用范围

    “科研采购”,是指使用科研经费(不包含参照科研经费管理的教改资金项目)、“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基本经费,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采购科学研究用途的各类仪器设备、软件、实验耗材和相关服务的行为。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仍按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二)学校科研采购相关限额标准及要求

    1.学校科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

    2.采购项目备案标准: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项目仍需交至物资采购中心备案。

    3.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仍需交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但不满足科研实际需求的除外。

    4.出版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须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的新闻出版机构;学术会议服务采购项目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注重节俭办会,优先选择校内酒店。

    5.学校科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50万(含)以下、相关技术参数难以确定或按现有采购方式难以进行的服务类特殊采购项目,经采购用户申请、业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由采购用户根据项目特点组织独家采购、市场比选采购或委托物资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进一步优化科研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时效性

    (一)简化部分采购类别的论证及备案程序

    1.简化科研仪器维修服务项目单一来源论证程序。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或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经采购用户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定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项目,经物资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不再组织单一来源论证。采购单位填写相应的审批表,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自行组织采购。

    2.减少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内容。各单位对拟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和开始后单次或批量备案,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用途等内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不再进行备案。

    3.丰富采购评审专家选择方式。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申请采购用户可申请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二)优化科研采购流程

    1.购前审批环节

    科研采购项目可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采购申请计划表》(附件1),审批流程及方式仍按《华侨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如下:“预算金额1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采购用户单位分管领导联签审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还须根据采购项目类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联签批。”

    2.采购执行环节

    学校科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在学校采购竞价线上平台还未上线之前,可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选择以下方式:

    方式一:委托物资采购中心竞价。参与及提供最后报价或响应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方式二:在学校认可的线上平台直购。在学校认可的线上平台采购的项目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以平台交易信息和交易规则作为履约、违约处理和采购资金支付依据。

    方式三:市场比选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在所采购的货物及服务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直购(直接凭相关票据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组成采购小组(不少于2名本校教职工)对市场进行调研,最终选择不低于3家供应商进行市场比选采购, 采购完成后填写《华侨大学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附件2),交至采购中心备案。

    方式四:独家采购。服务类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独家采购,须组成采购小组(不少于2名本校教职工)与相关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填写《华侨大学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附件2),采购完成后在物资采购中心进行备案,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学校科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仍按原有方式执行,但经批准项目预算金额在学校科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5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类特殊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选择以下方式: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在采用方式三市场比选采购或方式四独家采购时,采购小组组成人数须不少于3名本校教职工且采购结果须经采购用户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2)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可委托物资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或由采购用户项目依托单位组织独家采购、比选采购、市场综合调研采购,采购小组组成人数须不少于3名本校教职工,采购过程须邀请学校特约监督员参与,采购结果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3.结果备案、公示及合同订立环节

    1)结果备案:采购用户提交完整的采购申请计划表、《华侨大学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及其它所需的备案材料。

    2)采购公示:采用独家采购方式成交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将对相关项目的采购单位、采购内容、拟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等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学校相关部门调查不影响项目执行的,采购用户可按学校采购有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商定采购合同。

    3)合同订立:仍按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一)采购用户应加强集体决策,完善采购内控程序,严格遵守采购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二)采购用户应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做好采购需求与技术参数的调研、编制工作。采购项目需要组织论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预先组织专家完成论证程序及相关材料的准备。

    (三)采购用户在自行采购前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确保采购结果物有所值。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严禁通过虚假采购套取资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购用户应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完善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验收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四)学校相关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科研采购活动的监管。对科研采购的质疑或信访举报,由物资采购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及科研采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由学校纪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科研采购满意度

    物资采购中心将进一步加强采购政策解读宣讲,通过专题培训、上门辅导交流以及借助“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站、“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微信公众号、“华侨大学采购工作交流群(QQ群号:796597008)”等方式,让全校教职员工了解学校采购最新动态,加快推进“华侨大学采购综合服务系统”的早日上线运行,多措并举提升科研采购满意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华侨大学科研采购申请计划表》

    2.《华侨大学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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