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等
相关事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2023年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实施。根据中直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管采购发〔2021〕19号)要求,各单位需采购计算机、复印机等中央批量集中货物的,应在每季度初的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综合服务系统上报,过时补报将不予受理。
二、学校集中采购目录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由学校公布的须经由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货物与服务。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
1.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货物与服务:空调机、行政办公用家具、旅行社定点服务、学生活动灯光音响设备租赁服务、空调机维保、计算机及周边产品维保、印务及零星广告宣传制作服务;
印务及零星广告宣传制作服务具体实施细则见“华侨大学印务及零星广告宣传制作服务定点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中标供应商信息在物资采购中心官网发布;
2.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及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等管制类物品;
3.使用实验设备处归口管理下达的“2023年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采购的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及实验室装修工程;
4.其他按规定或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三、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
2023年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仍按照《华侨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华大设〔2018〕12号)执行,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为5万元(科研类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为10万元,横向科研经费采购标准按华大科〔2021〕5号文件执行),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需交由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如无重大变化将按照此文件执行,物资采购中心不再重复更新。
五、“校部机关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费”分散采购方式要求
凡是采用“校部机关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费”分散采购(不足5万元)货物的,原则上须通过“华侨大学采购综合服务系统-网上商城”购买;如所需货物在“网上商城”上无法提供或服务需求无法实现的,须通过“华侨大学采购综合服务系统”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需交由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六、继续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及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工程120万元以上项目)在发起采购前需对拟采购项目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填写《华侨大学采购需求调研表》并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
通过市场调查确定的采购需求,须经处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通过学校财、审、监会议集体审定,提交采购中心后方可执行采购。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七、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
根据《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要求,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工程120万元以上项目),将开展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
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物资采购中心。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物资采购中心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
采 购 人:(部门/学院)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代表签字: 评价时间:
序号 | 评价指标 | 满分 | 实际得分 |
1 |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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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准确通知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时间、地点改变后,及时通知评审专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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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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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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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及配套的评审环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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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购代理机构保障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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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评审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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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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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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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购代理机构督促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独立评审,及时纠正和制止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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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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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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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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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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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服务过程细致耐心,严格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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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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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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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提交至物资采购中心。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
采 购 人:(部门/学院)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代表签字: 评价时间:
序号 | 评价指标 | 满分值 | 实际得分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专家6 | 专家7 |
1 | 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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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备评审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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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确认参与评审后,无缺席现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提前在系统中请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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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加评审时,无迟到或早退现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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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迟到后未能参加评审的,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索要报酬。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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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与评审时,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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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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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评审时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准确理解采购文件要求,打分认真、客观、公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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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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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详细说明理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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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照规定不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澄清,不接受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澄清或说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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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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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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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故意拖延评审时间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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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有异议的,在评审报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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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离开评审现场时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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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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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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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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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如专家因迟到或其他原因未能参与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只对第3项或第5项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换算为百分制后计入得分。
②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个3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提交至物资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