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或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说明:响应截止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供应商提供上上年度(指上一年度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视同满足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供应商缴纳相应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在资格审查时,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全面查询供应商截止开标当日前3年内的信用及违法记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无效(“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